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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湖南省油茶产业协会 -时间:2020-07-22 -浏览:690 次

第一章 总述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油茶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湖南茶油产品品质与工艺进步,维护与提高“湖南茶油”的市场信誉,保护商标持有人、使用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南茶油”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产品是以湖南省区域内种植生产的油茶籽为原料,通过鲜榨、压榨、水酶法和浸出工艺制取的,符合《湖南茶油公用品牌团体标准》要求的茶油。

 

第三条 “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用于证明湖南茶油的特定品质。

 

第四条 “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由湖南省油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和管理,协会是该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和本管理办法执行人。

 

第五条 “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授权使用基本条件

 

第六条  协会按本管理办法及《湖南茶油公用品牌团体标准》相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使用“湖南茶油”公用品牌企业的使用资格予以审核和授权。

 

第七条  申请使用“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证照齐全。生产型企业应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CS证)、《统一信用代码》等证照;委托加工的企业还需提供受委托方的相关证照及委托协议,且受委托方应在湖南茶油公用品牌授权名单之内。

 

2、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企业产品在省内外拥有良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产品销售状况良好,没有市场不良征信记录。

 

3、企业是协会会员单位,并遵守协会的章程。

 

4、企业原有产品商标应在品牌使用有效期内。

 

5、企业产品符合《湖南茶油公用品牌团体标准》要求。

 

第三章 申请及授权使用流程

 

第八条  申请使用“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的企业向协会递交《“湖南茶油”公用品牌使用申请》,并同时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CS证)、《统一信用代码》、《商标注册证》等有关证照的复印件,相关产品样品以及该产品半年内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第九条  协会组织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企业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经营状况等,并对申请授权的产品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考察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协会通过信息平台将拟授权企业及产品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协会依程序授予企业及产品“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协会在公示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组织复核,对通过复核的企业及产品,协会依程序授予 “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的使用权。

 

第十二条  未通过复核的企业本年度不再拥有申请使用“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的资格;企业通过复核且某款产品通过复核的,协会依程序授予该款产品 “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的使用权,未通过复核的产品不予授权。

 

第十三条  获得授权的企业,应向协会提交《“湖南茶油”公用品牌使用承诺书》,并签署《“湖南茶油”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方可正式获得“湖南茶油”公用品牌使用资格。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湖南茶油”公用品牌使用授权的企业,应只在已获授权的产品上标识“湖南茶油”公用品牌。

 

第十五条 “湖南茶油”公用品牌不取代企业原有产品品牌,在已获授权的产品上可同时标识产品原有品牌和“湖南茶油”公用品牌。

 

第十六条 “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的年度授权以协议方式约定,一年一协议,实行动态管理。使用权期满前两个月内,无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通过协会考评后予以继续授权。未通过考评的企业,协会在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意见,企业在收到整改意见后的30日内通过整改可再次提交申请,整改后通过考评的企业给予继续授权,未通过考评的企业停止下年度“湖南茶油”公用品牌使用资格。

 

第十七条  被停止“湖南茶油”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企业,应召回已标识“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的未销售的商品,并不得再生产、包装和销售有“湖南茶油”标识的商品。

 

第十八条  授权期内,协会将依据“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不定期对被授权企业及被授权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抽检报告。

 

第十九条  被检查企业不符合“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相关管理规定的,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通知书;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出具当日,即用电子档或照片形式发送给相关企业联系人和主要负责人。在整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为企业整改期,协会将在整改期结束后15日内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企业和产品依照相关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复检不合格的企业或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权。

 

第二十条  授权产品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行业行政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中公布为不合格产品时,协会有权通过快捷程序,直接停止授权,通知企业召回产品,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被授权企业应自觉维护好“湖南茶油”公用品牌的市场声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主办的各类宣传推广活动的优先参与权。协会也应努力争取政府资源,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恶意中伤、诋毁 “湖南茶油”公用品牌形象及已获授权产品形象行为,协会有权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和“湖南茶油”公用品牌其他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结果,协会在核实具体情况后,将与该企业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 1日起试行。

 

《“湖南茶油”公用品牌授权产品管理办法补充条款》

 

1.每家企业获“湖南茶油”授权产品的数量≤4款,且包装容器为马口铁、玻璃瓶、陶瓷及食品级塑料瓶,容积≤3L。

 

2.“湖南茶油”压榨工艺类授权产品的价格:

 

(1)容积<100ml的零售价格≥ 268元/500ml;

 

(2)100ml≤容积<250ml的零售价格为108 ~268元/500ml;

 

(3)容积500ml的零售价格为98~168元/瓶;

 

(4)容积500ml<容积≤3L的零售价格为88~128元/500ml。

 

3.送检未合格的产品每年允许复检1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

 

补充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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